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3〕18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浦区林业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林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青浦区林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区林业发展,加强树(林)木、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实施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林业发展规划,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包括:
(一)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林带、水闸管理区、农田防护林。
(二)水源涵养林、生态林等大型林地。
(三)果林、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的生产用地。
(四)除城镇区外的其他林地。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林业建设工作,根据林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林业建设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应当根据林业建设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建设的实施,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本区的林业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镇及各部门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区农业委员会是本区林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城镇、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以外地区的树(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林业站受区农业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林业建设的日常工作。同时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树(林)木的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病、虫、草的传播蔓延。
(二)区、镇林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树(林)木、林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区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任务。
第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对植树造林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区农业委员会根据《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编制本区的林地系统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区总体规划,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应当根据区林业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林地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区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规划中的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落实新的规划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变更规划不得减少林地总量。
区、镇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林地、规划确定的道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沿线林地划定规划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绿线,不得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规划绿线范围
规划绿线要按照已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若无规划批准的地区应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划定以下绿线标准:
(一)道路林带:高速公路两侧林带宽各100米,主要公路两侧林带宽各50米,次要公路两侧林带宽各25米。
(二)河道林带:市管河道两侧林带宽度为200米,区管骨干河道两侧林带宽度为25-200米,拦路港—泖河两侧林带宽度各为500米。
(三)城镇、工业区防护林:城镇周边各规划50-100米的防护林,其中新城为100米,中心镇、一般镇为50米,工业区周边规划50-100米的防护林带。
本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 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林地面积交纳林地补偿费,由区农业委员会在本区范围内安排林业建设,平衡林地总量。
第十条
林业建设用地管理
在林业建设规划范围内,鼓励农民以及不同投资主体参与林业开发建设。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招商引资,一次性需流转农田300亩以下,由所在镇政府审批,报区农业委员会备案;需流转农田300亩以上,由所在镇政府审核,区农业委员会审批;同时积极鼓励本地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参与林业建设。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设计、招投标、监理、验收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应当按《上海市工程化造林质量标准(试行)》进行设计。
(二)区林业站按相应权限做好招投标的组织工作;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实行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双管制度”,政府监理由区林业站负责,社会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四)林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由区林业站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迁移树(林)木或者变更林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林)木。
(二)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十三条
迁移下列树(林)木,应当报市农林局审批。
(一)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林)木。
(二)一处超过200株的树(林)木。
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树(林)木,报区农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林木进行更新采伐时,须经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报市农林局审批,并取得采伐许可证以后方可采伐。
人工用材林采伐根据沪农林【2003】141号文《上海市农林局关于规范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砍伐各种树(林)木,因建设确需砍伐树(林)木的,须经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报市农林局审批,并作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本区内的林地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移作他用。确应建设需要,应经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报市农林局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有关费用。占用林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物恢复费。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农村各种防护林地,须经市农林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应经区农业委员会批准,超过50平方米的须经市农林局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林)木的单位(个人),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单位(个人),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征用、占用、将林地移作他用的,根据《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作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责令限期改整,并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建设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各区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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