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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5101000-2004-00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减负办关于做好2003年度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3年4月28日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府发〔20034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减负办关于做好2003年度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度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2003年度减轻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02年,全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与领导下,针对本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始终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2002年,本区根据中央及市有关文件精神,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农民人均负担由税改前的96.31元下降为46.69元,减负率为51.5%。为进一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各镇必须严格按照青府发〔200299号文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要按照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农业收入计算、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税率、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减免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的要求,不得另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实行“全年一次计算,折合代金征收”的办法,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三、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要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严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凡涉农收费的要继续实行公示制,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外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或进行罚款、摊派;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通过农村中小学向农民收取规定外的收费;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扣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坚决杜绝坑农事件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专项审计

税费改革后,对农民的收费按规定取消的项目(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要坚决执行。为了制止增加农民负担事件发生,今年要加强对镇、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审计;凡实行“一事一议”的村,在年终或实事结束时,必须进行审计;凡为农民提供机耕、植保、统一播种等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和非合作经济组织,都要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年终要进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也要在年终进行审计,检查转移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网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立农户监督网络,能及时掌握农村的农民减负情况和民意情况,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适应新情况,更好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网络的完善健全,一是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网络制度;二是扩大网络面,做到村村有网络点;三是提高网络农户素质,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服务。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制,各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青浦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日

题词:农业  减负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

院。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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