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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5101000-2004-008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府发〔200317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

林业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青浦区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城市化进程 20032005年三年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快我区林业建设,结合青浦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农民以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经济果林的开发建设。凡在本区林业发展规划范围内,在其可宜经济果林开发建设的承包经营土地上,从事经济果林开发建设的农民,或者租赁流转土地、生产规模30亩以上,从事经济果林开发建设的各类投资主体,都可享受连续三年每年每亩500元的造林土地补贴资金。其中镇财政补贴每年每亩80元。对当年新增经济果林,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苗木补贴。

2、鼓励农民以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态片林的开发建设。凡在本区林业发展规划范围内,在其可宜生态片林开发建设的承包经营土地上,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或者以土地合作方式与其他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生态片林的,除了享受市政府对发展生态片林的各类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土地承包农户连续三年每年每亩400元的造林土地补贴资金。生态片林规模一般在500亩以上。以土地合作方式开发建设生态片林的,必须优先吸纳土地承包农户为养、护林人员,并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垦复准备金。

3、对水源涵养林、通道防护林的苗木资金投入部分,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水源涵养林为每亩8000元,通道防护林为每亩10000元。土地流转补偿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养护管理费等原则上由区镇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视项目情况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确定。

4、在农用地流转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并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包办代替。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应低于该土地原来生产经营的收益。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林业建设享受财政补贴项目须由各镇向区农委申报,并经区农委、区财政局核准。

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7、本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林业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区直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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