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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文件
青农委[2007]86号 签发人: 钱决华
关于农委机关科办及基层事业单位
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各科办及基层事业单位:
根据青委办(2007)38号文件,关于《青浦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取消公务用车,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核定经费到单位,由单位掌控的要求。为此,农委根据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科办、事业单位按在编(现有在职)人员核发,交通费用由各单位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机关及事业单位交错借用人员,交通费用核定到各原单位而后根据实际人员,给予调整核拨。
3、各单位的交通费,由区财政统一划拨农委,农委根据各单位实有人员,每月划拨到各单位。
4、各单位交通费的使用,凭用车发票,私车公用根据外出工作记录,凭加油发票报销。
5、各单位每月划拨的交通费不能超支,积余累计下月使用。
6、有执法车辆的单位,严格车辆使用规定,不得乱用、滥用,晚上一律停放在单位内,并按公里数用油,每月做好台帐记录。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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