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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文件
青农委[2007]70号 签发人: 钱决华
关于农委机关业务办帐务管理的规定
农委机关各业务办:
根据青浦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关于清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青财库[2004]23号)文件规定,由于当时农委机关业务办工作特殊需要,未实行银行账户统一清理和管理。针对目前业务办实际情况,经农委班子讨论决定,实行账户统一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集中记账。业务办的账务全部统一管理,由农委委派一个会计、进行集中统一、规范记账,并分别核算。
2、建章立制。按照农委已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汇编、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业务接待中,无特殊情况,均安排在农委食堂用餐。
3、申报审批。业务办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代办会议费等支出,必须做到事前申报、事中控制。申报一次、审批一次、报销一次,坚决杜绝集中报销的不规范行为。
事前申报:每次接待、出差、代办会议等业务发生,经办人事前申报接待的单位、人员级别、人数及接待标准,经分管副主任按财务制度及费用控制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同意后实施。
事中控制:按照申报批准的接待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防止超出标准。尽可能做到“小额、必须、合理”,坚持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4、一支笔审批。各业务办的所有票据报销,均由农委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各业务办在接待、出差、代办会议等完成之后,由经办人凭申报内容、发票和有关凭证经农委分管主任审核并签字报农委主任批准才能报销。
5、分别核算。集中记账室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有钱能报,无钱不报;不借、不垫,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分别记账、核算。
6、上述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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