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文件
青农委[2008]30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农委基层事业单位国内(市外)学习
考察、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规定
农委各基层单位:
根据青委办(2008)6号和(2008)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内(市外)学习考察、会议(培训)和疗休养(体检)管理工作规定和补充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国内(市外)学习考察、会议(培训)和疗休养(体检),经农委研究决定,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市外)学习考察
1、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批)。每批不超过10人,且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参加。
2、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活动一年不超过2次(含市条线单位、其他单位组织),其他班子成员一年不超过1次,一般干部职工两年不超过1次。每次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市条线单位组织的除外)。
3、各单位组织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活动应贯彻自愿节俭的原则,一律不得要求条线单位或其他单位参加。
4、各单位要制定本年度国内(市外)学习考察计划,具体实施前要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以表格形式(附后)报组织人事科,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5、各单位组织的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二周内要形成考察报告(包括有关执行纪律、参加人员和经费开支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科。
二、会议(培训)
1、各单位不准到本区以外地区召开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种培训(特除情况需经农委主要领导批准)。
2、各单位一律不得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安排住宿的按标准收取住宿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有关文件汇编等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3、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现金和有价证券、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疗休养(体检)
疗休养和体检工作由区总工会和人事局统一安排。
四、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国内(市外)学习考察审批表;
2、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有关经费预算情况审批表;
3、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市外)学习考察、会议(培训)审批表。
4、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市外)学习考察、会议(培训)有关经费情况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